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生禁烟管理条例

作者:发布时间:2020-08-03浏览次数:13

      为保障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营造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根据《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生禁烟工作实施方案》,特制订学生禁烟管理条例,望全体学生遵照执行。

第一条学校主楼、教室、实验室、办公室、会议室、报告厅、图书馆、食堂、大学生活动中心、体育馆等公共场所为完全禁烟区。

第二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在醒目位置张贴有禁烟制度和禁烟标志,且不得摆放任何吸烟器具。

第三条学校成立禁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处长、校团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各学院副书记为成员,全面负责禁烟工作。

第四条学校成立禁烟监督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每两周不定期抽查一次,并于每月月末将违纪学生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禁烟工作小组,由各学院书记牵头,负责本学院具体禁烟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禁烟工作小组要定期对本单位所属禁烟区域进行自查,并制定相应整改措施。

第六条学校成立校、院两级督察队,负责在指定禁烟区域进行监督和管理。督察队成员佩戴统一标牌,有权查处吸烟学生,并定期汇总上报至学院禁烟工作小组或校团委。督察队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如发现假公济私者,可向校团委举报,举报电话6819049;举报邮箱:tuanwei049@126.com

第七条在禁烟区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区域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如不听从,可向学院禁烟工作小组或校团委举报。

第八条学生禁止校内出售烟草,不得做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第九条对在禁烟区吸烟的学生,给予一定的惩处。每发现1次,进行通报批评并扣综合测评0.5分;累计3次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相应学籍处分,取消本年度一切评优资格;学生干部或党员违反者,除上述处罚规定外,1次进行戒勉谈话,累计3次撤销职务或给予相应的党内处分。

第十条各单位或组织在使用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期间,要设立专人负责禁烟的监督和控制,一旦发现学生吸烟现象,领导小组有权取消该单位或组织的使用资格。

第十一条学校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开展总结评比活动。对排名前三名的单位予以表扬,并将违纪学生情况与所负责的班主任、辅导员的考评挂钩,将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学工部、校团委。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学生禁烟工作领导小组

一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