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制度汇编

作者:发布时间:2020-08-03浏览次数:125


土木水利学院实验室主任岗位职责

实验室主任在系主任的直接领导下,按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开展各项工作,其岗位职责如下:

一、实验室建设

1.根据学校及学院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任务,负责编制实验室近期和长远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根据学校核定的年度指标、实验室发展规划、专业设置、以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制定出年度申购计划(包括自制计划)。编制好设备招标的详细技术指标。

3.合理规划和布置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实验所有设施的摆放布局。

4.负责配合教研室编写和完善实验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

二、实验室教学管理

5.按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负责实验室的教学管理工作。

6.按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课成绩管理办法》,配合专业带头人,制定实验室各实验课成绩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实验仪器设备管理

7.按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8.按照《土木水利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负责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

9.按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规定》,负责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10.按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负责实验室自制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11.按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试行)》,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处理工作。

四、实验材料管理

12.按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负责实验室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计划申报和管理作用工作。

13.按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易燃、易爆、剧毒品领用管理办法》,负责实验室易燃、易爆、剧毒品的领用管理工作。

五、实验室人员管理

14.按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培训制度》和《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指导教师试讲试做制度》,负责实验室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试讲试做工作,提高实验专职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

15.领导实验室教学人员、实验人员的工作,修订和完善岗位责任制,负责对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

16.负责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配合院里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实验室安全

17.按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安全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18.制定实验室的检查计划,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

七、实验室卫生

19.按照《土木水利学院实验室卫生管理办法》,负责实验室的卫生管理工作。

20.按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废气、废液、废渣、实验动物处理的规定》,负责实验室废气、废液、废渣的处理工作。

八、实验室档案管理

21.按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负责实验室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登记、分类编号、存档等工作。

22.按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负责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

23.按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制度》,负责实验室基本信息的统计、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

九、科研工作

24.配合科研工作副院长抓好实验室的科研申报、科研进展、科研结题等相关工作。

25.负责实验室的科研管理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完成研究生和高年级学生在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和毕业设计的实验,主动接受和配合教师搞好科研工作,协调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关系,并通过科研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促进实验室建设。

十、对外工作

26.按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负责实验室的开放管理工作。

27.负责实验室的创收管理工作。

十一、其它

28.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

29.完成学院和系主任交办的其他任务,系主任不在时,代行系主任职务

30.本岗位责任自宣布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土木水利学院

20191115


土木水利学院实验教师岗位职责

实验教师在实验室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其岗位职责如下:

一、认真完成所分管实验室相关课程的实验教学工作。

1.通过试讲预做并经过实验室主任批准,要独立指导所负责实验课程的学生实验。

2.按照教学计划,在实验技术人员的配合下确定实验方案,编写所负责实验课程的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开展教学研究,改革实验方法,更新实验内容;

3.认真备课,做好课前的准备和课上的指导答疑,批改实验报告,考核实验成绩,保证教学质量。

二、配合任课教师积极完成所分管实验室的实验准备工作。

4.掌握所分管实验室各项实验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步骤;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与操作使用并解决实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掌握常用材料、药品的性能,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水平。

5.认真填写所分管实验室的实验记录。

三、负责所分管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工作。

6.每学期期末,向实验室主任提供下一学期所分管实验室的设备维修计划。

7.配合设备维修人员完成所分管实验室的设备维修工作。

8.对所分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定期检查,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发现设备故障及时上报实验室主任。

9.对所分管实验室和实验仪器设备,在没有实验室主任的同意不得外借,否则追究实验老师的责任。

10.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立即上报给实验室主任(发现丢失的同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写出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11.认真填写所分管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四、负责所分管实验室的实验低值易耗品的计划和管理工作。

12.每学期期末,向实验室主任提供下一学期所分管实验室的实验低值易耗品计划。

13.采购到校的物品进入实验室时要及时认真对质量、数量等逐项验收,办理收货手续,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供货单位,运输单位办理退,换或索赔手续。

14.建立低值易耗品明细账,使用消耗要有记录,要加强对低值耐用品的管理,计入专用账。

15.物品相互借用时,应严格履行借用登记手续,以免发生丢失。

16.为教学和实验领用的物品应用于教学和实验室建设,不得挪为它用。

17.学院对实验室的在用物品做不定期抽查,实验室期末要全面清点一次,以便及时调整留有量。

五、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所分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18.注意用电、用水安全。实验操作人员较长时间离开实验室或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和水源开关,尤其是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19.注意防火安全。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物品知识及消防知识。遵守各种防火规则。

20.注意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剂的使用安全。一切危险品(指易燃、易爆、腐蚀性强、剧毒、放射性等)及化学药剂,要严格按类存放保管、发放、使用,并妥善处理剩余物品和残毒物品。危险品应由专人(二人)领取和保管。

21.注意安全防盗。管理好所分管实验室的钥匙,任何人不得私配钥匙,没有实验教师的同意或实验室主任的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操作人员离开实验室要关闭好实验室的门窗,防止实验室被盗。

22.注意传动设备安全。传动设备外露转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必要时应挂“危险”等类警告牌。定期检修、拧紧连接螺钉等;检修必须停车,切断电源;平时应经常检查运转部件,检查所用润滑油是否符合标准。

23.认真填写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学院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实验教师要做好所分管实验室的安全检查记录。

24.对于因官僚主义,违章操作,玩忽职守等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严重污染、人身损伤、仪器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处理结果要逐级上报。对隐瞒不报及缩小或扩大事故真相者,予以严肃处理。

六、负责所分管实验室的卫生清扫工作。

25.实验室要整洁美观。每次实验结束后,要组织学生清理实验仪器设备,清扫实验室。

26.负责打扫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包括仪器柜、门窗、墙壁、地面、实验准备室等,要求做到每天一小扫,每半月一大扫。

七、其它

27.实验教师实行坐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

28.完成学院和实验室主任交办的其他任务

29.本岗位责任自宣布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土木水利学院

2024415


土木水利学院实验员岗位职责

实验员在实验室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其岗位职责如下:

一、配合任课教师积极完成所分管实验室的实验准备工作。

1.掌握所分管实验室各项实验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步骤;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与操作使用,掌握常用材料、药品的性能,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水平。

2.认真填写所分管实验室的实验记录。

二、负责所分管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工作。

3.每学期期末,向实验室主任提供下一学期所分管实验室的设备维修计划。

4.配合设备维修人员完成所分管实验室的设备维修工作。

5.对所分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定期检查,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发现设备故障及时上报实验室主任。

6.对所分管实验室和实验仪器设备,在没有实验室主任的同意不得外借,否则追究实验老师的责任。

7.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立即上报给实验室主任(发现丢失的同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写出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8.认真填写所分管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三、负责所分管实验室的实验低值易耗品的计划和管理工作。

9.每学期期末,向实验室主任提供下一学期所分管实验室的实验低值易耗品计划。

10.采购到校的物品进入实验室时要及时认真对质量、数量等逐项验收,办理收货手续,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供货单位,运输单位办理退,换或索赔手续。

11.建立低值易耗品明细账,使用消耗要有记录,要加强对低值耐用品的管理,计入专用账。

12.物品相互借用时,应严格履行借用登记手续,以免发生丢失。

13.为教学和实验领用的物品应用于教学和实验室建设,不得挪为它用。

14.学院对实验室的在用物品做不定期抽查,实验室期末要全面清点一次,以便及时调整留有量。

四、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所分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15.注意用电、用水安全。实验操作人员较长时间离开实验室或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和水源开关,尤其是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16.注意防火安全。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物品知识及消防知识。遵守各种防火规则。

17.注意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剂的使用安全。一切危险品(指易燃、易爆、腐蚀性强、剧毒、放射性等)及化学药剂,要严格按类存放保管、发放、使用,并妥善处理剩余物品和残毒物品。危险品应由专人(二人)领取和保管。

18.注意安全防盗。管理好所分管实验室的钥匙,任何人不得私配钥匙,没有实验员的同意或实验室主任的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操作人员离开实验室要关闭好实验室的门窗,防止实验室被盗。

19.注意传动设备安全。传动设备外露转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必要时应挂“危险”等类警告牌。定期检修、拧紧连接螺钉等;检修必须停车,切断电源;平时应经常检查运转部件,检查所用润滑油是否符合标准。

20.认真填写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学院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实验员要做好所分管实验室的安全检查记录。

21.对于因官僚主义,违章操作,玩忽职守等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严重污染、人身损伤、仪器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处理结果要逐级上报。对隐瞒不报及缩小或扩大事故真相者,予以严肃处理。

五、负责所分管实验室的卫生清扫工作。

22.实验室要整洁美观。每次实验结束后,要组织学生清理实验仪器设备,清扫实验室。

23.负责打扫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包括仪器柜、门窗、墙壁、地面、实验准备室等,要求做到每天一小扫,每半月一大扫。

六、其它

24.实验员实行坐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

25.完成学院和实验室主任交办的其他任务

26.本岗位责任自宣布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土木水利学院

2024415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注意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推行素质教育。要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并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必须贯彻“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教育方针,教学与研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充分发挥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作用,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树立严格、严谨、严肃、科学的工作作风,努力实现实验手段现代化。

第四条  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业务工作。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大纲的要求,积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配合教研室编写和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六条  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吸取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逐步探索实验教学体系的改革;通过实验注重培养学生科学实验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引导学生掌握实验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完成研究生和高年级学生在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和毕业设计的实验,主动接受和配合教师搞好科研工作,协调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关系,并通过科研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促进实验室建设。

第八条  积极开展校内外技术协作以及实验技术与情报资料的交流活动。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利用现有的技术和设备条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加强实验室与社会各部门的联系,开展学术、技术的交流活动,增加实验室的活力。

第九条  积极做好实验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材料)的购置、管理、使用、维修、改进等各项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努力使用和开发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功能,实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优化管理和资源共享。

第十条  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挖掘自己的技术和设备潜力。

第十一条  要建立、完善实验室建设、管理的工作制度,使各方面工作有章可循。加强对实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加强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应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任务制定近期和中、长期规划。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实验室建立、调整、撤销,必须由有关院提出申请,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学校要重视实验室的建设,特别是基础课程实验室的建设,校(院)两级通过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有偿服务等建设实验室,以保证实验教学等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贯彻全校一盘棋的思想,凡实验内容、实验设备相同或相近的实验尽可能建立通用实验室,以便更好地发挥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原有设备的作用,增添新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还要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以保证正确使用仪器设备。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六条  我校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校级管理;在学院主管领导的领导下,由实验室主任负责院级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实验室主任应选拔实验技能强、热爱实验室工作、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由学院提名,学校任命或聘任,业务上受教务处领导。各实验室还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实验室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如需变动,必须认真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建立如下规则、制度:

(一)学生实验守则;

(二)实验教学规程;

(三)实验室安全制度;

(四)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

(五)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六)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七)与实验室建设有关的其他制度。

第十九条  加强实验室经费管理,根据实验需要提出实验用品计划;实验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购买非实验用品。

第二十条  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评估分为对实验课质量评估和实验室工作评估,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实验室工作业绩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定期检查评比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实验室主任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改进实验室管理工作,对在实验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教学保障科是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实验室长远建设规划和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拟定年度实验经费预算的分配方案,审查并实施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二)了解实验课开出情况,努力改善实验条件。

(三)编制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计划。

根据批准的计划,了解使用单位的要求和市场情况,做好订购、适量储备和供应工作。

检查投资效果,负责仪器设备完好率的年终统计编报工作,以及贵重仪器设备的监管工作。

(四)组织拟定和完善实验室建设及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全校性实验室工作总结、经验交流等活动。

(五)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账、卡、物管理及统计,以及仪器设备的外借、修理、报废、事故处理和全校仪器设备的调拨、调配。

(六)协同人事处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配备,做好各院、系、直属实验室实验人员编制的核准、编制办法修订等;实验人员队伍培养和建设、业务考核和职务的评审、聘任工作。

(七)协助校安全生产、保卫、卫生防疫等部门,作好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职责

(一)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本实验室教学、科研及技术信息、对外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有权调整室内人员的工作、调配仪器设备的使用。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学院领导,其职责主要是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院各实验室的工作。为便于领导和有利于学科发展起来,学院副职领导可根据具体情况兼任实验室主任。

(二)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负责本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三)根据本实验室的经费情况提出使用安排意见;

(四)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室工作任务;

(五)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六)领导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关心本室人员的生活和学习,制定岗位责任制度,负责本实验室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以及考核工作。

(七)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六章  实验技术人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包括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要职责分明,分工合作,团结一致,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应积极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实验和科研的骨干力量,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室的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使用维护、保管等技术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二)制定有关实验的规程以及常用仪器的规则规程,参与编制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

(三)掌握各项实验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步骤;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与操作使用,掌握常用材料、药品的性能,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水平。

(四)认真作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负责大型仪器、精密仪器设备的操作,整理数据、制作教具、模型等工作。

(五)协助教师指导学生实验。通过试讲预做并经过实验室主任批准,要独立指导学生实验。

(六)认真执行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完成实验任务。

(七)做好实验室的管理,卫生和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职责:

(一)在实验技术人员的配合下确定实验方案,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指导实验,批改实验报告,考核实验成绩。

(二)掌握实验原理、方法和步骤;会同实验技术人员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解决实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三)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改进和自制实验装置。

(四)模范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主任领导,尊重管理人员职权。

(五)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也应行使实验技术人员相应的职责。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制度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根据本室的任务,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责任人,配置必要的安全防火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早消除各种险情隐患。

第二十七条  对进入本实验室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本室的安全规定、实验中的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

第二十八条  要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化学危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对于实验中所使用的有害物质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其它要求参见《实验室安全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第—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中一项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加强实验教学是提高现代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根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实验教学应当不断吸收当代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及时更新实验内容,深化实验教学体系改革,实行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

第二章  实验教学组织

第四条  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安排,下发学年《教学计划》,明确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各学院、部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确定实验教学进程。

第五条  实验室主任安排好实验课报主管院长审批,由教务处复核后下发。

第六条  实验教学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进行,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

第七条  实验项目卡片是实验教学的重要资料之一,是实验开出的基本依据。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实验项目卡。

第八条  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必须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的准备工作。对新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并经实验室主任认可后才能上岗;对新开设的实验则要求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试做成功后才能对学生开出实验。

第九条  基础课和专业技术基础课实验要求分别实行一人一组和二人一组进行实验,某些实验不能一人(或二人)一组完成的,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要保证学生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定期开展实验教学法的研究和实验教学体系改革的探讨,并做好教研活动记录。

第三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必须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学进度表。实验教学进度表要在实验前的一周,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实验教师要在课前写好教案,并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实验项目和学时不得随意变动,需要变动时,应由系或实验教师提出,经院主管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变动。学生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指导教师应检查学生预习情况,没有按规定进行预习的学生不允许做实验。

第十三条  学生第一次到实验室做实验时,指导教师要负责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在实验过程中,对违反操作规程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该生此项实验按不及格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实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写。

第十五条  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事先请假事后补做。具体补做时间由学生提出补做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安排,否则该次成绩按零分记录。对无故缺课者除责令补做,并酌情对考核成绩扣分,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检查是为了全面了解实验教学质量,及时解决实验中存在的问题,推进教学方法改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学院除加强日常检查外,每学期要进行一次期中教学质量检查,并将书面总结检查情况交教务处,学校将组织有关督导对部分实验室进行抽查和评估。

第四章  实验教学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七条  教师在实验课前应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选用或写出实验指导书,认真设计、准备实验,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预先试做、试测,保证实验课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实验进行时,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要充分利用时间,不得提前下课。学生实验完成后,教师应进行实验小结,并仔细批改实验报告。

第十九条  上实验课时,教辅人员必须到位,实验前应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工作,实验结束时应检查验收仪器设备及试剂药品,如有损坏、遗失要及时处理,并对仪器、设备进行保养。

第二十条  对实验课应严格考勤。在实验时要求学生爱护公物、仪器设备,注意安全,保护环境卫生,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每门课程实验结束后,根据学生实验情况给予实验成绩。

第五章  学生实验守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到指定的实验室上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

第二十三条  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安静,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废纸杂物。

第二十四条  实验中要认真观察实验现象,精心操作,认真记录各项测试数据,独立分析,原始实验记录真实完整,不许抄袭他人(组)的实验数据,不允许擅自离开操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  实验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不得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注意节约用电、用水及其它消耗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实验中要注意安全,如发生事故要保持镇静,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要立即报告指导教师。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应主动报告指导教师,按情节轻重,结合本人认识态度做出赔偿。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完毕,认真清理实验器材,将仪器恢复原状,搞好室内卫生,关闭水、电后,经实验中心人员或请指导教师检查后方可离开实验中心。

第二十八条  学生要进入开放实验中心做自行设计的实验时,应事先和有关实验室联系,报告自己的实验目的、内容和所需实验仪器,经同意后,在实验中心安排的时间内进行。

第二十九条  因故补做实验,需经有关教师和实验中心主任允许,方可按预定时间、地点进行实验。

第六章  实验考核

第三十条  实验室应统一规定实验成绩的合理评定方法,实验指导教师要遵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基础课、专业技术基础课、专业课的实验课成绩,要根据学生在实验中的动手能力和完成实验报告的好坏情况,综合给出成绩。并可根据本门课程的学时多少,可按10%-20%的比例记入本门课程的成绩中。实验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带补做实验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教务处

2005430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课成绩管理办法(修订)

实验教学是教学过程中十分重要的教学环节,通过实验可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了进一步发挥实验课的作用,提高实验课的质量,使学生对实验课有足够的重视,特制定如下实验课成绩管理办法:

1、实验课不论其是否单独设课,都采用实验课成绩独立考核、实验课成绩独立管理的办法。

2、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实验课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考核不及格者,必须进行重修(重考),并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入学籍处理。

3、非单独设课的实验课,采用百分制单独进行考核,但不单独作一门课程成绩,应与该门课程理论考试部分合计一门成绩,一般按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课成绩考核不合格者,不论其课程总成绩是否合格,都需要单独进行补考。

4、学生实验课成绩须有任课教师、实验室主任鉴定方可生效,成绩单在实验结束一周内报院,由教务秘书统一报教务处。

5、各院应制定相应的学生实验课成绩考核办法,考核项目包括操作、笔试、提问、出勤、实验报告等,各院实验课成绩考核办法应交教务处运行科、教学保障科备案。

6、各院实验室必须严格把关,严格考核。对学生实验成绩考核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若发现舞弊者将严肃处理。

7、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8、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教务处

2005430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家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的仪器设备无论来自何种渠道(购置、赠送、调拨、自制等),也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专项拨款、自筹、科研、社会资助等),均应统一入账,统一管理。

第三条  凡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为固定资产。单价虽不满800元,但和列入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同品种,同规格者,亦列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需填写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三份,一份交国有资产管理局存档,一份由实践教学科管理,一份由使用单位存留。单价不满8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非易损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为低值设备。低值设备由使用单位入帐,报实践教学科备案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单价在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价虽不满五万元,但国内比较稀缺的仪器设备。以及国家教委规定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均属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职能部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学校采用固定资产总账归口管理,各院及部门分级管理,以及管用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从申请、审批、购置、验收、建立账卡、维修维护、使用、调拨直至报废、处置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以保证仪器设备的优化配置和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益。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要重视和加强仪器设备管理队伍的建设,院、部、处等二级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设备管理工作,视实际情况设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专业知识及技术技能的培训与考核。

第七条  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和汇总。应做到账、物、卡相符和账、账相符,坚持每年对账一次,对账、物不清的单位,资产管理处有权暂停其有关经费的使用,直至理清账物为止。

第八条  对所有的仪器设备要按教育部要求统一编号,其分类号要符合《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设备标签应全校统一、规范,并贴在设备明显之处。对标签使用人应倍加爱护,避免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坏,如发生损坏,使用人应及时上报资产管理处,以便进行标签的补贴工作。

第九条  对在用仪器设备管理严格执行“三定两严”制度。对大型精密设备必须标明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做到“三定”:定人使用,定人管理,定期检修;每个操作者必须做到“两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交接手续。

第十条  使用仪器设备前,使用人必须了解其性能和使用范围,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每次使用完毕要进行校验、整理、复原及清洁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使用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对易燃、易爆的电气设备等要经常检查,排除隐患。

第十二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以提高其完好率。做到随时维护和保养。根据不同要求和特点,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等工作,落实安全措施、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800元以上仪器设备须建立《设备仪器使用登记簿》,操作人员必须认真登记、记录并随机保管。每年年底根据使用记录结果,了解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第十四条  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其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使用寿命;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自制、开发新型适用的仪器设备。自制仪器设备应以件(台、套)为单位,经审批,立项落实经费后进行,原材料和人工费均应计入成本。自制仪器设备完成后,应由学校设备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鉴定合格后按成本登记入账。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借出

第十五条  校内各部门之间借用一般仪器设备,征得所在单位实验室主任同意,经院(处)主管负责人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借用贵重精密仪器,需经所在单位实验室主任同意,院(处)主管负责人批准,并上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借用设备须按期归还,归还时必须双方共同验收,如发现损坏,由借用方负责修复或支付维修费用。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学校的仪器设备不得私自拆改,不得私自携出校外,严禁私用或擅自借出外用。

第十七条  学校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能借出校外,如有特殊情况,在不影响教学的原则下,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同意,办理手续外,需经学校资产管理处批准备案,贵重仪器设备需签订借用协议。借用协议应包含具体的借期、租金、操作人员培训、用途、仪器的交接验收手续,逾期及损坏、遗失赔偿等内容。

第十八条  校外人员借用学校仪器设备,应经学校资产管理处批准,由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原则上每天收取仪器设备原价的0.10.5%,收取的费用作为实验室维护费。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确属需要的,可办理续借手续。凡借出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和学校资产管理处应及时督促按期归还。

第十九条因协作项目需外携仪器设备时,携带人应经实验室主任同意,经院(处)及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方可带出校外,使用结束后及时带回。如对方需单方继续使用,应按“借出”办理手续。

凡进口免税仪器设备(属学校资产),无论何种原因离开学校,均须上报资产管理处并申请海关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离校,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决定。

第二十条  要调离工作的同志应主动将借用的仪器设备归还,否则所属部门与资产管理处不予办理调离手续。如已调离的,部门领导要负责追回。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将所管的账物和全部技术资料列出清单,在资产管理处的参与下由交接双方领导签字后生效。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与回收

第二十一条一般仪器设备在校内各单位之间调拨,经调出和调入双方负责人同意、签字、盖章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大型仪器设备需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如发生部门撤消,该部门负责人必须将其所在部门账上的仪器设备完整移交学校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二条向校外调拨(支援)的设备原则上应属积压设备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批量及大型仪器设备的对外调拨,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和校长审批。资产管理处应按规定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对外调拨,必须经校资产管理处批准并向海关申请监管变更或补交税款等手续,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不得外调。

第二十四条  校内、外仪器设备调拨的财务手续,一律由校资产管理处协同财务处办理。变价收费的处理由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因专业调整、科研项目完成、性能指标不能满足要求等各种原因造成长期闲置或极少使用的仪器设备,视为积压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上报,由资产管理处调剂到其他单位以便充分使用,调拨不出的再做收存或处置。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自到货起半年内不投入使用,要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责任。对闲置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学校资产管理处有权进行二次分配或收回。

第二十七条 对闲置设备分类处理办法:无人需求的闲置设备由资产管理处收回库存,经校领导批准后可对外处理,以便尽可能实现其所剩的价值,回收资金直接上缴学校财务。

第二十八条 闲置设备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由资产管理处处理,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但可提出处理意见,协助资产管理处进行有效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闲置入库的设备,有关院(部)可推荐需求单位。我校职工(在职)因教学、科研需要,可进库选用,出示院(部)证明领用仪器。从回收库领用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按低值设备管理。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

第三十条为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延长其使用寿命,各用户单位必须重视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工作。

第三十一条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小修工作应由用户单位负责,是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之一,实验室管理人员除定期做好检查、维护工作外,还应随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以保证实验室教学及其它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随机使用说明和资料由用户单位妥善保管和使用,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使用单位留存其复印件,设备调出时应随机一并移交。复杂仪器设备的使用应经培训后上岗,以防人为损坏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必须有专项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三条  凡各院不能自行维修的仪器,需按有关工作程序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填写完整的表格先由本学院(部、处)主管领导审批后,送财务处领导进行维修费用的审批,审批后报送资产管理处设备科,经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批后组织专人进行维修。

第三十四条  对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应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凡是利用实验室设备开展社会服务(如机房等),须事先向学校资产管理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行,但应从收入中留出一定的比例用作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费用。

第三十六条  仪器设备升级或增加附件应记入设备卡片,并办理相应的增值手续。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三十七条 凡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填写《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设备报废申请表》,经实验室主任及院长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审定,经技术鉴定及主管校长审批,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备案、处理、销账。

第三十八条  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报废:

1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性能达不到最低使用要求又不能修复的。

2由于意外灾难或其它原因使设备严重损坏不能修复的。

3技术落后,已淘汰,已没有使用价值的。

4主要零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无法补充,而又年久失修的。

5不能安全运转并可能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

6修复的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格的。

7凡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淘汰或不准再用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 报废设备必须账物相符,设备的统一编号、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号、价值都应逐一核实。

第四十条 仪器设备报废,由二级学院编报设备详单,报资产管理处备案,经主管校长审批,并报财务处备案,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后竞价拍卖,拍卖所得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四十一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作留用,使用部门需要留作教具或拆卸零件维修,应在《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设备报废申请表》中注明,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并注明报废留用标志,列入低值品账中,以便备查。在未经校资产管理处批准之前,一律不得自行拆卸。

第四十二条已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利用和处理,用户单位不得私自处理。

第四十三条  校资产管理处回收仪器设备库中确有实用价值的整机、零部件、附件等,经登记后方可进库以备选用。

第四十四条  经鉴定不符合报废规定,而且部门不能继续使用的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另行调拨。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和赔偿

第四十五条  仪器设备发生遗失、损坏或事故时,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处写出书面报告,并报保卫处及时组织专人调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总结教训,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六条  对发生丢失、损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经调查后除进行必要的批评外,应辅以经济处理(具体处理办法详见《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土木水利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管理,提高设备维修工作效率,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务下发的《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工作流程》(校教务发[2009]8号)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以教学副院长为组长各实验室主任为成员的“土木水利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组”,负责全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维修后的检查等工作。

第二条  维修经费

各实验室在每年年底将需要维修的教学仪器设备明细表,上报学院,学院统一上报到教务处教学保障科。教务处每年根据各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待修情况以及财务处划拨的设备维修经费总额,核定我院维修经费指标。学院对于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实行统筹管理,不再按实验室二次分配。

第三条  维修计划

各实验室在每学期开学初,确定本实验室急需维修的教学仪器设备,填写《土木水利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见附表1),由学院设备维修工作组对各实验室报修的设备进行现场考查论证,根据学校分配给学院的经费指标,本着满足本科教学,保证实验室开出率的原则,确定各实验室本学期维修的教学仪器设备。

在实验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损坏,依据上述程序,随时上报,随时论证,随时维修。

第四条  组织实施

对于经学院设备维修工作组确定维修的实验设备,在维修过程中,须填写《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见附表2)。维修工作组将不定期对维修情况进行检查,保证维修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五条  审核报销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报销时,须向教务处提供由学院院长签字的《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经教务处审核后报财务处报销。教务处将定期对设备的维修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生效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土木水利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土木水利学院

2024415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规定(修订)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整体形象的重要标志之一,其使用率、完好率和管理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着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加强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功能,创造出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和生产服务的需要,特作出以下规定。

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

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指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下列仪器:

1.国家科技部规定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2.单价在五万元(含五万元)的测试仪器设备和单价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机械设备。

3.单价虽不足五万元,但是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的,总价超过以上规定的成套仪器设备。

4.属于学校稀缺的设备。

二、大型精密仪器的购置

1.大型精密仪器的购置要根据教学内容的更新和科研的实际要求,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按技术上的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择优选购。

2.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任务、工作量及对学科发展的作用;经费来源(包括运行经费);效益预测;安装及使用条件;选型论证。

3.申请论证报告经学院(部、中心)主管院长(部长、主任)和实验室主任签字后送交教学保障科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讨论通过后执行。

4.购置计划批准后,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执行单位为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政府采购办,同时申请购置贵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单位应做好必要准备,如:房屋、环境、维修、管理和操作人员的配备和培训,以保证仪器设备到校后的及时安装、调试和使用。

5.凡经学校批准购置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学校教学保障科按规定办理订、购货手续。

6.凡不经审批擅自购入大型仪器设备的,除必须补办全部手续外,还要进行通报批评,尤其是擅自购入后,设备又不能发挥作用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酌情进行行政、经济上的惩罚。

三、大型精密仪器的验收

1.仪器设备到校后,应及时组织开箱验收。验收小组由使用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工程技术人员主持,由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国有资产管理局、教务处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应请厂家到校一同进行(进口设备必要时还要请国家商检局派人参加)。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应在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名,验收单与技术资料一并存档。

2.验收包括常规检查、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

常规检查:包装箱的完好性、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和厂家确认无误后开箱。

实物验收:包括实物有没有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并根据合同和装箱单检查仪器设备和有关附(备)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技术验收:安装调试中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的各项功能,必要时应连续运转以考核仪器设备运行的平稳性、可靠性及技术指标数据的重复性和稳定性。

3.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转使用,以便及时发现故障,排除隐患。

4.仪器设备在验收或保修期内发现数量、质量问题时应由采购部门及时办理退货、调换、索赔等手续。

5.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在验收合格后即安装投入使用。少数复杂程度较高的仪器设备要求在验收三个月内投入使用。

6.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入账建卡手续。

四、大型精密仪器的管理、使用及维修

1.凡列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范围的仪器设备,学校采取“专管共享”的原则,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无论经费来源如何,均属校管设备。学校委托设备专管单位专人负责技术管理,定室、定人员操作、维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为全校共享,校内有关单位教学、科研需要使用时,设备专管单位应积极支持,合理安排,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2.大型精密仪器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随机资料;订货合同;安装调试、验收记录;操作规程;使用运行记录;维护维修记录;定期校验的技术证明等资料。档案材料要及时上交档案室统一归档。

3.对每台仪器必须委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工作认真,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对所管仪器设备应熟悉其结构、性能、精通操作,并能承担保养维修及具备开发应用技能。管理人员要求保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做好交接及接替人员的培训工作。

专管人员以外的本校人员(包括院、部)要求自行使用仪器,须事先经过培训和考核,证明其确已掌握仪器性能和操作技能,才允许单独或在专管人员协助下使用。

4.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教务处报告。对较大事故,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的事故报告,由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主管校长通报情况。

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5.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准自行拆卸或解体使用。确实需要开发新功能,改造老设备时,需经校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教务处核准,必要时报告主管校长批准。否则,将作为责任事故予以追究。

6.对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分别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运行、维护、检修记录,详细记载有关内容,由使用人认真填写。

7.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利用率及综合效益考核制度,由教学保障科负责定期考核。

利用率计算公式为:

式中:实际使用小时:包括试验测试过程中必须占用的停机时间;年定额机时:我校对非计算仪器类仪器暂时定为800小时/年。

8.大型精密仪器要避免高档低用,对闲置不用或利用率长期过低的设备,无论其经费来源如何,学校有权根据需要另行调配。

9.仪器设备的维修,采用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立足于自力更生,加强自己的维修人才的培养,做到小事不出门。如本单位无法修复需要外请、外修时,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教务处核准,必要时报告主管校长批准。

五、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借用、报损

1.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借出校外,特殊情况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并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到教学保障科办理手续方可借出。借出、收回时,保管人员应会同借用单位共同验收。借出的设备应督促借用方及时归还,年终盘点对账时,不准以条顶物。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经安装完毕,一般不允许随意移动。

2.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要严格控制。对需要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教务处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做出技术鉴定,填报“仪器设备报废审批单”,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办理相应的手续(及时做好销账、撤卡和档案资料转移等工作)。

3.由于长期使用自然磨损或由于事故原因使性能、精度指标明显下降的仪器设备可申请降级管理作为一般设备对待。

六、奖

每年由教学保障科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负责进行一次检查,对管理好、保养好、使用效率和效益高、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管理不善,保养不良,使用不当者,给予批评,并帮助和督促其改进;有失职行为者,视情节轻重论处。对使用效益差,管理不善的贵重仪器设备,教学保障科有权调出,拨给迫切需要、管理好的单位。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教务处

2005430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不断提高我校教学和科研水平,搞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建设工作,在充分开发现有设备功能的前提下,提倡自行研制实验设备与改造实验设备,特制定本办法。

一、立项

(一)仪器设备自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立项:

1.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或生产所需要的;

2.外购无货(属非标准仪器或带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机密性);

3.外购虽有货,但价格昂贵,自制可节约资金;

4.有经费和力量支持。

(二)项目审批程序:在仪器设备自制前,项目承制单位必须做好充分的调研工作,并编写可行性方案论证报告,填写《实验技术开发项目申请书》(教学保障科领取),严格审批手续。其中大项目要由学校组织专家评审,然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一般项目由主管部门审定。

二、计划实施

学校根据自制仪器设备的可行性方案论证报告的内容,包括经费的筹措情况,环境条件要求等,列入自制与履行设备工作计划,并逐项组织实施。

三、检查

对已立项开始实施的自制仪器设备,在自制期间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协调与解决。

四、验收及建账

自制仪器设备完成并平稳运行半年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实验技术开发验收鉴定书》,学校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设备进行技术验收,内容如下:

1.是否符合审定的可行性报告的质量和数量要求,各项资料是否齐全;

2.操作人员的落实情况,是否编写了操作规程及管理办法;

3.发挥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实施办法;

4.存在的问题;

5.根据经费来源提出的其它验收要求。

验收通过后,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由相关部门负责相应的建账、建档等归口管理工作。

五、成果评定及推广应用

1.成果评定

在技术验收后,可视自制仪器设备工作量的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及水平的高低、仪器设备功能开发的情况等综合因素,可根据学校报奖的有关规定,申请实验技术成果和教学成果奖或科技成果奖。

2.推广应用

为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形势,引导大家在各自不同的岗位为学校开源节流,对于一些有推广价值的自制仪器设备,学校鼓励其进一步开发,批量生产,将产品推向市场。有些自制仪器设备还可以有价转让给外单位。这样既可以为学校扩大影响,又将给学校带来经济效益。

六、劳务报酬

自制仪器设备经立项、审批、验收后,视自制仪器设备的技术复杂程度及工作质量的高低,按仪器设备项目投资额(外购仪器设备部件除外)5%-10%比例提取劳务费。

项目立项审批后,凡未能按规定要求完成者,视情况不同减少或取消劳务费,以至通报批评。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教务处

20038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进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为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有资产的宣传教育,认真执行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仪器操作规程。对保管、使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及低值品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视损坏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其承担适当的经济损失。无论事故大小,凡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应从严处理,并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对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节约器材或一旦发生事故时,能积极抢救物资减少损失,以及能同损坏、浪费、盗窃设备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属责任事故,应予以赔偿。

1玩忽职守,在提运、保管、使用过程中粗心大意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在使用年限内)变质、受潮、损坏、腐蚀、生锈和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2不遵守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操作粗心大意,造成损失的;

3不遵守规章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仪器设备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的;

5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而造成损失者;擅自将设备带出校外,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者;

6.实验室人员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而造成损失者;

7因工作需要经有关领导批准由个人保管或使用的仪器设备如音像设备、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文体设备等用品造成损坏、丢失的;

8 . 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程度酌情减轻赔偿:

1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以致造成损失者。

2在提运、管理或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以致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破的,而造成损失的。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以不赔偿:

1因仪器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失。

2因使用年久,已达到老化状态,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失。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虽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5由于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损失的。

第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查,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态度恶劣,损失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任的,可根据责任大小和认错态度,分别予以适当批评、处分和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几个人共同使用,且没有明确负责人,其责任由设备所在房间或实验室负责人承担。设备借用或调拨到其它实验室期间(已办理相关手续),造成设备的损失丢失,其责任由现使用者负责承担。

第十条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很大困难,可提出申请,经过有关单位调查证明,报负责审批单位批准,可以从其工资收入扣除,或延期偿还。

第十一条  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赔偿基本原则为:

1800元以上的校管固定资产,主要部件遭受损坏、丢失时,按原价的0.1%-100%赔偿;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价格。

2800-500元的低值固定资产以及500元以下的低值品,酌情赔偿原价的10%-100%;半消耗性的低值易耗品(如玻璃仪器、工具等)应根据学生实验的具体内容规定限额,超过限额部分按原价的50%赔偿。

3.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致使整机报废的,应按整机价值赔偿;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零配件,但不致造成设备报废者,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4.仪器设备损坏后,可按修理费的20%-100%进行赔偿;仪器设备经修理修复,但质量下降,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加重赔偿。

5.凡丢失民用性较强的仪器设备一律按现价赔偿。如:计算机、照相机、录音机、钟表类等等。

6.多人造成损坏、丢失等责任事故时,分清主次,合理分担赔偿费。

第十二条  损失在200元以下者,由实验室主任提出意见,院长(主任)审批;损失在2001000以下者,由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损失在10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者,作专案处理,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赔偿金额确定后,由计财处从工资中扣除,学生由所在单位催缴,上交学校计财处。对无故拖延不缴者,学校可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除按规定赔偿外,还应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或行政处分,对有意破坏者,追究法律责任;因丢失、损坏事故,需核销或变更固定资产原值时,应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被批准分期或延期偿还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考察,在爱护设备,节约资金有显著成绩或其它较大贡献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提出具体书面材料,经资产管理处或主管校长批准,减免其待缴的赔偿金。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回收的赔偿费用于修理及补充仪器设备、附件等,由财务处直接列入设备维修费。

第十六条  对非固定资产的丢失、损坏可参照本办法,由二级学院(部、处)制订细则,报校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七条  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适应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贯穿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我校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实验物品)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

第一条  材料:指使用后就消耗掉而不能复原的物质材料。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化工原料、化学药品等。

低值品(包括低值耐用品和低值易耗品):指价格在800元以下,但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易耗品范围的用具设备,且其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能独立使用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示教器具等。

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不属于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品的物品。如:玻璃仪器、元器件、零配件、试验小动物等。

二、计划与购置

第二条  根据实验室实际工作的需要,结合当年实验经费预算,编报教学、科研所需要的购置计划,上报教务处教学保障科。

第三条  年度购置计划应于上年的1011月提出下一年申请计划,实验室主任审查汇总之后,报教务处教学保障科审定。

第四条  月购置计划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临时需要的物品上报教务处教学保障科。

第五条  购置计划,应填写清楚所购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及参考价格。以免采购时发生差错。

第六条  低值耐用品的购置,由教务处教学保障科根据批准的计划,统一负责采购。某些急需、特殊和专用的物品,经教务处教学保障科同意后,可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

第七条  购置的低值耐用品必须认真验收,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

三、物品的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既要适当集中又要方便领用的原则,应加强对贵重,稀缺以及民用性较强物品的管理。

第九条  采购到校的物品进入实验室时要及时认真对质量、数量等逐项验收,办理收货手续,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供货单位,运输单位办理退,换或索赔手续。

第十条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实验物品得领用及保管。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建立低值易耗品明细账,使用消耗要有记录,要加强对低值耐用品的管理,计入专用账。实行以旧换新的领用办法,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对稀缺和民用性较强的物品更要加强管理,如:计算器、照相机、收录机、钟表、工具类等。

第十二条  物品相互借用时,应严格履行借用登记手续,以免发生丢失。

第十三条  教务处教学保障科对实验室的在用物品做不定期抽查,实验室期末要全面清点一次,以便及时调整留有量。多余不用的物品要交回仓库,以便调配给需要单位。

第十四条  在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中要做到修旧利废,合理利用,把损失率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十五条  危险品的存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应设专柜或专库分类存放。专人负责,执行双人双锁保管。做好防火、防水、防漏、防盗等预防工作,并建立经常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浪费以及其它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在领用危险品时需持有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的《危险品、贵重品领用申请单》。剧毒品的领、用、剩、废的数量要详细记录。剩余及时交回仓库,仓库要计量验收。使用时需三人以上在场,做到有人操作,有人监护。

第十七条  危险品一律不得外借,转让。严禁带出实验室。

第十八条  对危险品的空容器、废液、残渣应予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

第十九条  要经常对使用和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并制定《危险品安全操作规程》张贴上墙,学生使用危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证人身和物品的安全。

第二十条  为教学和实验领用的物品应用于教学和实验室建设,不得挪为它用。非教学需用的物品按计价调拨。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教务处

2005430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易燃、易爆、剧毒品领用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易燃、易爆、剧毒品(以下简称: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对于化学危险品要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管理制度。

2.化学危险品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审批手续,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

3.使用化学危险品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院(部)主管领导批准,并填写危险品请领单,并按照用量由专人领取。实验完毕后必须写出详细的用量记录。

4.学生使用时,实验教师应详细讲解并指导,教会安全操作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并且从发放到实验完毕,要有专人检查、监督,杜绝意外事故发生。

5.实验人员要有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以保证人身和物品安全。

6.对化学危险品的空容器、废渣、废液,应予以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

7.对于化学危险品的存放要做到标签、数量相符,符合安全要求,设专柜或专库分类存放。做好防火、防水、防漏、防盗等预防工作,并建立经常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浪费及其它意外事故。

8.危险品的运输和装卸必须严格遵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教务处

2005430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培训制度(修订)

实验技术队伍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建设一流实验室的基础。为了进一步提高实践环节的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开拓创新意识的高水平人才,广大实验技术人员必须适应新的形势,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与能力,努力掌握新的测试手段并完成再提高任务。

为了适应我校当前的教学需要和长远发展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培养提高,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培养目标

1.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使大多数实验技术人员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成为实验室建设、管理的骨干力量,更好地为教学服务。

2.实验技术人员对仪器设备、材料的种类有全面性地了解和维护,熟悉仪器设备的实验材料的保管知识,履行岗位职责。

二、培养原则和措施

1.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坚持以在职进修为主的原则,边工作边学习,正确处理好进修与工作的关系。通过实验教学、科研、管理实践的基本手段,在实践活动中使自身能力得到锻炼和提高。

2.为了更好地完成本课程的实验教学工作,实验技术人员可安排适当的时间听一门与所承担实验课相关的专业课或基础课。

3.为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实验室可根据工作情况及本人表现和教务处共同研究安排实验技术人员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校内外各种培训班(学习考核交教务处存档,做为业务考核及晋升的依据之一)。

4.新实验人员进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主任应安排一名实验工作经验丰富的实验技术人员帮助其熟悉业务和有关规章制度。新上岗实验人员应主动向实验技术丰富的同志学习,以使自己尽快熟悉业务,承担起实验技术工作。

5.为了尽快熟悉本职工作,加深加宽实践经验,新参与工作的大专、函授、本科毕业生,两年之内不得推荐报考研究生和出国进修生。参加工作两年后报考研究生和出国进修生的,须本人申请,学院根据本人表现和工作情况推荐审批,报人事处和教务处批准。

6.为保持实验技术队伍的相对稳定,原在实验室工作的函大毕业生、电大毕业生及新分配到在实验室工作的大、中专、本科毕业生自上岗后必须在实验室工作满三年后方可流动。

7.每学年末,实验室主任对本实验室实验技术人员的政治表现、任务完成情况(质量和数量)写出评语,连同进修成绩报教务处存档作为业务考核、晋升的依据。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教务处

2005430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指导教师试讲试做制度(修订)

实验课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科学实验训练,培养观察分析解决问题、提高实践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实验教学秩序,确保实验课教学质量,特制定实验指导教师试讲试做制度。

一、实验指导教师必须熟悉并掌握实验教学的主要环节即备课、讲课、演示、指导及批改作业等的基本要领。

二、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前必须预作实验,要明确实验目的、要求、方法、实验条件、安全操作规程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三、实验指导教师首次指导实验要经过培训,并通过试讲,试作,由院务委员会或相关专业考核小组组织评议,评议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试讲试做工作的完成过程。由所在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组织相关课程教师进行监督。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教务处

2005430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安全制度(修订)

第一章 

1、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的场所。实验室集中了大量的仪器设备、化学药品、部分实验室还存有易燃易爆及有毒物质。因此,做好实验室的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是关系到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各学院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分管此项工作,要经常性地对教职工和学生开展安全知识教育活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各学院实验室应设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实验室的安全防护工作,安全员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问题,有权提出质疑,对不听劝告或有碍安全的人,有权停止其操作。

第二章  用电设备使用安全

1、使用动力电时,应先检查电源开关、电机和设备各部分是否良好。如有故障,应先排除故障后方可接通电源。

2、启动或关闭电器设备时,必须将开关扣严或拉妥,防止似接非接状态。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规程操作,若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糊焦味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3、实验操作人员较长时间离开实验室或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尤其是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4、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以避免触电或燃烧事故发生。

5、注意保持电线和电器设备的干燥,防止线路和设备受潮漏电。

6、没有掌握电器安全操作的人员不得擅自更动电器设施,或随意拆修电器设备。

7、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8、实验室内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尤其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气体时,更需注意。如遇到电线着火,切勿用水或导电的酸碱泡沫灭火器灭火,应切断电源,用沙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9.电源、电闸下禁止摆放易燃物品和仪器设备。防止电源打火引起火灾,出现问题应及时关掉电源。安装电源、电闸要到指定的电力管理部门,不得私自乱接(拉)电线。

第三章  易燃、易爆物质使用安全

1、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最好在室内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2、当发现实验室里有易燃气体泄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撤离人员并迅速开门窗或抽风机排除,检查泄漏处并及时进行修理。在未完全排除前,不准点火,也不得接通电源。

3、实验人员下班或离开使用了易燃气体的实验室前,应注意检查使用过的易燃气器具是否已完全关闭或熄灭,以防内燃。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气器具。

4、临时出现易燃气停止供应时,一定要随即关闭一切器具上的开关、分阀或总阀。以防恢复供气时,室内泄漏易燃气,发生危险。

5、在做带有爆炸性物质的实验时,应使用具有预防爆炸或减少其危害后果的仪器和设备,如器壁坚固的容器,压力调节阀或安全阀,安全罩等,操作时,切忌以脸面正对危险体,必要时应戴上防爆面具。

6、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危险物质都必须取用能保证实验结果的必要精确性或可靠性的最小用量进行实验,且绝对禁止用火直接加热。

7、严格分类保管好爆炸性物质,实验剩余的残渣余物要及时妥善销毁。

第四章  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剂的使用安全

1、一切危险品(指易燃、易爆、腐蚀性强、剧毒、放射性等)及化学药剂,要严格按类存放保管、发放、使用,并妥善处理剩余物品和残毒物品。危险品应由专人(二人)领取和保管。

2、实验室应装设通风排毒用的通风橱,在使用大量易挥发毒物的实验室应装设排风扇等强通风设备;必要时也可用真空泵、水泵连接在发生器上,构成封闭实验系统,减少毒物在室内逸出。

第五章  放射性物质安全防护

1、在实验中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的用量,选择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在满足实验要求的情况下,尽量选择危险性不强的放射性物质使用。

2、实验时力求迅速,操作力求简便熟练。实验前最好预做模拟或空白试验。有条件时,可以几个人共同分担一定任务。不要在有放射性物质的环境附近做不必要的停留,尽量减少被辐射量。

第六章  防火安全

1、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物品知识及消防知识。遵守各种防火规则。

2、人员衣服着火时,必须用毯子之类物品蒙盖在着火者身上灭火,必要时也可用水扑灭。但不宜慌张跑动,避免使气流流向燃烧的衣服,再使火焰增大。

3、加热试样或实验过程中小范围起火时,应立即用湿石棉布或湿抹布扑灭明火,并拔去电源插头,关闭总电闸。易燃液体或固体(多为有机物)着火时,切不可用水浇。范围较大的火情,应立即用消防砂、泡沫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来扑灭。精密仪器起火,应用四氯化碳灭火器。实验室起火,不宜用水扑灭。

4、在实验室内、过道等处,须备有适宜的灭火材料,如各类灭火器、消防砂(消防砂要保持干燥)等。对于实验室配备的各种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准以任何借口借用或挪用。更不允许破坏。

第七章  传动设备安全

1、传动设备外露转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必要时应挂“危险”等类警告牌。

2、启动前应检查一切保护装置和安全附件,应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否则不能开车。

3、必须熟悉运转设备的操作后,方能开车。

4、转动中出现异常现象或声音,须及时停车检查,一切正常后方能重新开车。

5、定期检修、拧紧连接螺钉等;检修必须停车,切断电源;平时应经常检查运转部件,检查所用润滑油是否符合标准。

第八章 

1、对于因官僚主义,违章操作,玩忽职守等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严重污染、人身损伤、仪器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处理结果要逐级上报。对隐瞒不报及缩小或扩大事故真相者,予以严肃处理。

2、每学期由校、院组织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进行表扬或奖励;对安全工作做的不好的要进行批评和教育,对于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教务处

2005430


土木水利学院实验室卫生管理办法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良好的卫生环境是实验工作的正常进行的有力保障,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学院实验室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良好的卫生环境,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本实验室的卫生管理工作,各实验室房间负责人是实验室房间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房间的卫生清扫工作。每日一小扫,每半月一大扫,形成制度,坚持长久。

第二条  各实验指导教师负责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在每次实验结束后,要组织学生清理实验仪器设备,清扫实验室,使实验室的卫生达到学生进入实验室前的状态。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保持窗明桌净,地面无尘土、积水、纸屑等垃圾,不乱堆放与实验无关的杂物。

第四条  实验室家具、药品、仪器必须摆放整齐合理。

第五条  实验室墙面、门窗、台面及管道、线路、开关板上无积尘、蛛网。

第六条  实验室要经常开门、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流畅。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土木水利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土木水利学院

2024415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废气、废液、废渣、实验动物处理的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简称国家环保法),使我校有一个清洁、优雅的环境,保障全校师生员工和家属的健康与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保护校园环境,加强对化学、生物类等实验室的三废(废气、废液、废渣),以及生物类学院实验室的病菌、实验动物的管理,关系到全校师生员工和家属的切身利益。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重视执行环保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学生必须进行有关方面的安全教育,熟知废弃物处理的原则和规定。

第四条  严格控制污染源,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及其它废弃物,提倡综合利用。

1.实验室中产生的有毒气体,应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后,再利用通风设施向空中高位排放;有异味的集体实验项目,室内要安装排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2.实验中产生的有害废液或废渣,严禁倒入水池或下水道;对废酸、碱须中和后再行排放;对于有机废液和有害残渣,实验室回收、保存装入加盖的废液桶,深埋。

第五条  实验中使用的病菌、实验动物应在实验课完毕后妥善处理。对于实验动物的尸体和器官,应将其包好后置于学校规定的专用冰柜内集中冷冻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任何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动物的尸体和器官。

第六条凡违反上述条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事故者,一切后果由肇事者自负。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教务处

2005430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修订)

为贯彻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精神和规定,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实现实验室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原国家教委有关档案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我校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设专人负责实验室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登记、分类编号、存档等工作。

二、实验室档案的收集范围

1.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类

1)国家及国家教育部与各部委、省教育厅和省(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市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文件及规章制度;

2)学校有关实验室发展建设与改革等文件;实验室建设计划总结材料及检查评比文件材料;

3)实验室建制审批(含实验室建立、撤消、合并、调整等)文件;

4)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与处理结果;

5)实验室评估、评价的有关材料;

6)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等。

2.实验室机构与人员管理类

1)实验室机构设置及干部任免文件材料;

2)实验室人员基本情况表;

3)岗位职责与人员分工的有关材料;

4)人员考核办法及有关考核材料;

5)人员培训计划及实施记录;

6)专职人员岗位日志。

3.实验教学与科技活动类

1)实验教学大纲、教材、讲义、实验指导书;

2)实验教学工作量统计;

3)实验授课计划及教学课程表及循环表;

4)实验教学课、题目(项目)卡片;

5)每学年度实验教学计划安排表;学期、年度实验开出情况表;

6)实验课考试或考核办法,成绩、试卷;

7)实验室科技活动的文件材料(如:设备自制、论文、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

4.仪器设备类

1)上级有关仪器设备的政策、业务管理工作等文件;

2)本校仪器设备的各项规章制度;

3)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经费分配方案等材料;

4)仪器设备的账卡,设备报废、调拨报告和批复;

5)申购报告、计划、论证报告;上级领导下达的准购批示;

6)仪器设备的订购合同,索赔来往函件及结果;

7)仪器设备的使用、检修及事故记录;

8)仪器设备在技术改造和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材料;

9)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一切技术资料,如:开箱验收记录、安装调试记录、使用运行记录、随机的全部资料等。

5.实验室用房及环境条件的各项技术资料。

6.其他关于实验室方面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含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三、实验室要有防火、防潮、防盗及防止损坏的措施与制度。

四、实验室的一些档案材料如学校档案室需要,应交校档案室保管。

五、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阅其有关档案资料者,均按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或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

六、教务处教学保障科负责职能范围内有关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

七、附则:

1.本制度由教务处教学保障科解释;

2.制度由下发之日起试行。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教务处

2005430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设备档案是各种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以及进行技术性能开发的不可缺少的材料,是学校设备管理的重要技术储备。为了加强设备档案管理,既确保设备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又要便于借阅利用,使档案资料充分发挥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设备档案的形成和归档

1凡学校购置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高、精、尖、进口设备不受此限),在其购置、验收、调试、运行、管理、维护、改造、报废等全部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载体材料、磁盘,以及随机材料均属仪器设备档案,都必须由资产管理处统一集中管理。

2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即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设备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汇总部门,必须配有兼职档案人员集中管理本校的设备文件材料。从申购设备到验收完毕(进口设备到质保期满),安装、调试运行过程中的管理性文件和技术性文件,均归口资产管理处负责整理。

3设备到货后,资产管理处档案管理人员到场后方可开箱验收,以监督、检查、指导设备随机文件材料的清点、验收工作,并在仪器设备验收登记卡上签字。

4学校各级设备使用单位的负责人,要认真抓好设备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管理工作,科技人员和实验人员要爱护设备的技术文件,对设备的使用、维修、改造做到有活动就有完整的记录,确保设备文件的完整、系统、准确,并每季度向资产管理处移交一次。

5设备档案的管理是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学校各级专(兼)职档案员要随时做好设备文件材料的积累工作。

6学校自行研制设备,在设备鉴定或投入使用之前应将所有材料交资产管理处归档;在设备进行鉴定验收时,必须有资产管理处档案管理人员及使用单位负责人参加。

二、设备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采购设备的归档范围

1计划、选购阶段

1)用户申请,可行性方案论证报告;

2)购买仪器设备的审批文件;

3)协议、合同;

4)意向书、订购货通知单;

5)重要来往函件、电文;

6)谈判备忘录、附录、附件。

2开箱验收阶段

1)装箱单、开箱验收单、出厂合格证书、出厂精度检验单;

2)图样、技术手册、使用维护手册、说明书、校验标准、随机备件图册;

3)开箱检验记录、商检及索赔文件;

4)运单、发票、海关报关单。

3安装、调试阶段

1)安装调试计划;

2)安装基础图、电气接线图、安装工艺规程;

3)试车、试验记录、精度检查记录、安装验收单;

4)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5)安装调试技术总结报告、验收报告;

6)计算机和测量机还包括软件、硬件部分及其文字材料;

7)培训资料。

4运行及维护修理阶段

1)设备仪器移交使用单位的附件和随机工具清单;

2)设备仪器维护保养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履历本、运行记录;

4)设备仪器保养情况记录;

5)设备仪器检查、普查记录;

6)设备仪器大、中修记录、总结、鉴定书;

7)大、中修精度检查记录及验收移交单;

8)设备仪器事故分析、记录及处理结果报告。

5改造、更新阶段

1)合理化建议及处理结果;

2)设备仪器改造、改装、更新的报告与批复;

3)改进、改装过程中形成的图样、技术文件;

4)设备仪器报废技术鉴定书,请示及批复文件;

5)设备仪器更新后技术指标试验记录,更新验收单;

6)技术鉴定及成果申报奖励文件。

(二)自制设备的归档范围

1方案论证及设计阶段

1)设备任务书、协议、合同;

2)调研报告、可行性方案论证报告;

3)有关问题的请示及批复;

4)计算文件、试验文件、图样;

5)技术条件、技术说明书、设计技术总结。

2制造加工阶段

1)工艺规程、工艺说明书;

2)重要的工艺装备图纸及说明书;

3)重要零、组件超差、代料单;

4)工艺总结。

3安装调试及鉴定验收阶段

1)安装、调试计划;

2)安装基础图,电气接线图、安装工艺规程;

3)试车、试验记录、精度检查记录、安装验收单;

4)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5)安装、调试技术总结报告、验收报告;

6)计算机和测量机还包括软件、硬件部分的文件材料;

7)培训材料;

8)技术鉴定及审批文件;

9)成果申报及奖励文件;

10)使用维护说明书、操作规程。

4运行及维护修理阶段

1)设备仪器移交使用单位的附件和随机工具清单;

2)设备仪器维护保养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运行记录;

4)设备仪器保养情况记录;

5)设备仪器检查普查记录;

6)设备仪器大、中修记录、总结、鉴定书;

7)大、中修精度检查记录及验收移交单;

8)设备仪器事故分析、记录及处理结果报告。

5改造及更新阶段

1)合理化建议及处理结果;

2)设备仪器改造、改装、更新的报告与批复;

3)改进、改装过程中形成的图样、技术文件;

4)设备仪器报废技术鉴定书、请示及批复文件;

5)设备仪器更新后技术指标试验记录,更新验收单;

6)技术鉴定及成果申报奖励文件。

三、设备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1设备档案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设备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所有设备档案由资产管理处集中保管一套,其它交使用单位保管。对于只有一套的设备档案,一律交资产管理处保管,使用单位可借阅或自行复印。

2各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有一定的保管条件,配备档案橱柜,有专人负责,对不具备以上条件的,设备档案仍由资产管理处保管。

3设备档案应进行科学系统的整理、分类、编目、建账。

4档案的借阅要履行一定的手续。资产管理处保管的设备档案凭工作证借阅,秘密级以上的经该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后,方可借阅。一般情况下,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借阅的档案,不得损坏、丢失,归还时交档案管理人员当面点清(如在借阅期间有损坏、丢失等情况发生,将根据设备档案的重要性予以赔偿或积极实施补救措施)。

5使用单位保管的档案借阅时也应办理登记手续,以便管理。

6对于关键性和常用部分的档案应使用复印件,由使用单位复印,尽量不用原件。

7仪器、设备报废后,采购设备的档案也要鉴定销毁,自制设备的档案由资产管理处长期保管。

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制度

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制度的有关通知》精神,以及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要求,为规范统计行为,提高信息数据收集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设专人负责实验室基本信息的统计、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

二、基本信息的范围及内容

1.学期工作计划;

2.学期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内容包括:

1)实验室人员信息表(实验室专兼职人员、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职称授予时间、业务专长、论文数量、级别、科研成果获奖及人员变动情况),人员分工、业务考核表;

2)仪器设备及低值耐用品的总台(件)数、金额、设备维修台数,每年增减的台(件)数及金额。

3)实验开出情况:应开个数、实开个数、人时数;

4)开设新实验及各门课程完成实验任务的情况,计算每门课程应开与已开实验的比例数;

5)科研项目数、人时数;

6)对外服务项目数、人时数;

7)培训计划与实施情况;

8)论文及成果情况;

9)制度执行情况。

3.实验室人员业务考核表;

4.实验室人员基本情况表;

5.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年使用机时、完成课题数、取得的成果、功能开发及维修情况;

6.实验教学工作量统计表;

7.实验课程及实际开出实验项目明细;

8.学生实验成绩单;

9.实验室对校内、外开放的情况。

三、收集上报时间

1.每年12月底前,各实验室的基本信息各报表一式两份,一份实验室保存,一份上交。上交报表须经实验室主任审核后,报主管院长签字,并按要求报送相关部门。

2.实验室人员业务考核表,送交至人事处。

3.其余实验室报表交送教务处教学保障科。

4.教务处教学保障科应及时将各种信息材料汇总。

四、学校应定期组织实验室基本信息统计工作经验交流会,选派有关人员出外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信息统计工作的管理水平。

五、要求

1.信息材料要求准确无误;

2.各类信息材料须经院(部)主管领导签字。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教务处

199910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学校办学效益,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实验室的技术、设备优势,鼓励各实验室在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技术服务,充分调动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挖掘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潜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开放实验室服务对象

1.校内人员:包括教师、学生等;

2.校外人员:社会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等;

二、服务范围

1.测试、计量、计算、分析、化验、鉴定、数据处理、微机培训、软件制作等;

2.资料复印、录音、录像、放映及仪器设备调试、安装和维修等;

3.技术改造及科研试制、小批量生产;

4.学、科研实验及对外加工等;

5.代培实验技术人员,授课、指导实验、实习等;

6.实验装置、实验技术、实验设计的改进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咨询服务。

三、实验室开放的原则和意义

1.实验室在对校内人员开放时,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值班,负责做好教学秩序维护、器材供应、实验室管理安全等工作,并认真做好开放记录工作;实验室在对校外人员开放时,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应对校外人员讲解使用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和安全守则,并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严禁向校外单位或个人出租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

2.对于易损、贵重、精密仪器应由该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进行操作,校内外其他人员不得自行操作。

3.实验室(包括各类中心、基地)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实验室的开放并为使用者提供科研、学习条件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4.全校各学院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或创造必要的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鼓励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向学生开放;各实验室应本着实验教学改革的精神,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

四、实验室向校内人员开放形式

1.实验室向师生开放的形式分为参与科研型、科技活动型、自选实验课题型及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等。

1)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主要面向教师和高年级本科学生,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教师、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研活动。

2)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教师、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结合实验室的方向和条件,联系到相应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指派专业教师进行指导。

3)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实验:实验室定期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自选实验课题,鼓励师生进行创新设计实验。

进行实验者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试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

4)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开放实验:结合学生社团或兴趣爱好者协会的活动内容,在校内各人文素质教育基地自主进行的素质与能力培养过程。

五、实验室向校外人员开放

1.所有对校外人员开放的服务,均采取有偿服务原则。

凡校外人员需到我校做实验时必须经教务处批准,在不影响校内教学的前提下,酌情予以安排。各实验室必须凭教务处实验实习批准通知书方可接纳。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私自接纳校外单位和个人来校实验实习,未经批准私自接纳者没收所得费用、予以通报批评。

六、学校开放实验室的管理

1.在主管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具体实施,充分发挥实验室的作用。

2.每学期结束前二周由各院主管实验室的院长向教务处提出下学期实验室开放申请,拟定开放实验项目,报教务处组织审定;开放实验项目于下学期初发布,并征求学生报名;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五周开始,组织本学期开放实验项目的实施。

3.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院将本学期内进行的开放实验情况按要求写出书面总结,上交教务处考核、备案。

4.实验室开放时间:可试行早八点到晚九点,“全天开放”,值班运行。

七、成绩的计入

1.为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提高动手能力。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后按学分计入总学分。

2.鼓励学生利用开放实验室的条件,进行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和创新性的实验,通过开放实验取得成绩的学生可给予综合测评加分,计入社会实践的学分。

八、开放实验室收益分配

使用实验室的各单位(个人)到学校计财处办理交款手续。所得收入按学校创收分配规定执行。所得经费要严格管理,合理使用,主要用于更新实验设备,改善实验条件。(以上参见:实验室工作规程)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教学保障科负责解释。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教务处

2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