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水利学院院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作者:发布时间:2019-12-05浏览次数:12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快学院的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促进院务公开,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效率,使学院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和政令能够顺利贯彻执行,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院务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二条  院务委员会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院务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具备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具有一定的政治敏感性和理论修养,关心热爱集体,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

第四条  院务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各主任、团委书记、工会主席及教工代表担任。院务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分别由党总支书记和副院长担任,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为院务委员会的执行委员,其他成员为普通委员。

第五条  每届院务委员会的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由学院领导班子提交当届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院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院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本人离职、离任,或发生重大过错,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可由院务委员会会议或领导班子及时做出撤销或罢免其委员资格的决议,名额空缺由其继任者替补;涉及到需要通过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团委履行组织手续的,待以后召开相应会议时再按有关程序予以追认。

第三章  院务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  院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并向院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听取并评议学院领导班子的述职报告。

(四)制订学院的长远建设方案与发展规划。

(五)决定学院的专业设置与学科改造。

(六)决定学院超过1万元以上(1万元)的单项投资方案。

(七)审议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八)审议学院的基本规章制度。

(九)审议学院的职工福利分配方案。

(十)审议或决定关系到全体学院职工的切身利益及学院领导班子认为需要由院务委员会做出决定的其他特别重大事项。

(十一)向全院教职工宣传、解释院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七条  院务委员会成员必须承担以下职责:

(一)忠实执行院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积极参加院务委员会的会议。凡学院要求普通教工做到的,院务委员会成员必须首先做到,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特殊化。

(二)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利益,带头向损害学院利益的人或事做不懈的斗争。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凌驾于院务委员会之上,不得利用在学院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三)不做损害学院利益或有损于学院声誉的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院务委员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学院的秘密。

(四)执行学院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学院规定,给学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五)在由院务委员会组织的各项评优、评选活动中,应贯彻回避原则,即参评者不参加投票或不投自己的票。

第四章  院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八条  院务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除此之外,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随时决定召开院务委员会会议。院务委员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院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委员会副主任或者一名执行委员召集主持。三名以上执行委员(含三名)或六名以上普通委员(含六名)可以提议召开院务委员会临时会议。院务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应亲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在书面委托书上载明授权范围(如表决意见等)。

第十条  定期召开的院务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天以前通知全体委员,并提前三天将会议议事日程和其他书面文件发放给全体委员。临时召开的院务委员会会议,应提前通知全体委员,并于会议开始之前将会议议事日程和其他书面文件发放给全体委员。院务委员会的会议日程具有严肃性,除非通过决议,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终止和变更会议的议事日程。对已纳入本次议事日程,但因时间原因暂未讨论的议案,必须在本次会议上确定下次会议讨论的时间,以避免无限期地搁置下去,造成“久拖不议”或“久议不决”。

第十一条  在院务委员会的会议上,所有委员都具有平等的质询权、发言权和表决权。

为避免出现误解或误导舆论,对有争议并需要充分讨论的事项,会议主持人不宜先行表态,而应安排当事人就有关问题亲自进行说明或解释。院务委员会成员有权就所议事项向有关当事人提出质询或疑问。

在审议各项文件草案时,必须贯彻“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原则。院务委员会成员必须事先认真通读文件,在深思熟虑的基础上,畅所欲言,旗帜鲜明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在讨论中既要避免“说空话”、“套话”和讲一些不知所云、无关痛痒、模棱两可的“废话”,又要防止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背景条件下乱发议论,“一棍子打死”、“全盘否定”,应尽量在提出中肯批评的同时,提出富于建设性的建议。

在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院务委员会成员应充分论证,集思广益,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认真行使参政议政的权力。

第十二条  院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在册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对事关学院的未来发展,而院务委员会又无法统一认识的特别重大事项,可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由全院教职工进行全民公决。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或与学校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土木水利学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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