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学生请销假管理制度

作者:发布时间:2020-08-03浏览次数:11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规范学生请销假行为,保障广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取得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生学籍且在读的学生。

第三条在籍本科学生应当认真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备以下情形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

()在校期间,因病、因事等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和活动的

()在校期间,夜间不能返回宿舍住宿的;

()在校期间,需要暂时离开校园的;

()寒暑假期满,不能按时返校报到的;

()其他需请假的。

第四条凡在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中需要请假者,按照教学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学生请假被批准后需告知辅导员。

第五条学生请假需提供相应佐证。因病请假者,校内就诊的需出具校医院证明;校外就诊的一般需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第六条请假应由学生本人亲自办理,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代办。销假必须本人亲自办理,不得代办。

第七条请假需严格履行书面审批,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可先向辅导员口头请假,但必须于当日办理审批手续,严禁日后补办。

第八条请假审批程序和权限

请假学生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注明事由、起止时间、外出目的地及有效联系方式,并按请假期限由相应审批人审批签字;经签批的书面申请交至分管该生的辅导员后,由辅导员开具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请假条。

()任课教师在本门课程教学时间之内可以准假,不需要履行审批程序,但需依照教学要求做好相关记录;

()辅导员准假期限为三天()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准假权限为一周以内()

()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准假权限为两周以内()

()请假两周以上的学生(不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经学院审批填写《黑龙江八农垦大学本科学生请假审批表》后,报学生处登记备案,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辅导员对学生请销假情况应严格登记并做好学风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

学生带请假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大型活动的,由相关部门或学院的责任人签批并加盖公章后告知教务部门。

学生需请假参加其他活动的,由活动负责老师向相关任课教师给学生请假,未经批准擅自参加活动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因请假不能参加正常学习任务者,所在班级负责的学生应持其书面请假材料,告知相关教师。

一条一学期内累计请假时长不得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否则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假未获批准而未按时返校者,律按旷课处理。学校安排的实习、劳动、出操、晚自习等各项活动,未明确规定课时的,一律按一天6学时计。休息日按一天6学时计。

第十三条旷课学生的纪律处分依据《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续假程序

请假期满,请假事由仍未消除的,需向原假期审批人申请续假,且只能续假1次。原假期和后续假期累计,依本规定第八条,报相关部门和人员审批。

第十五条销假程序

学生本人应在请假期满当日或期满前到辅导员处销假;销假后由辅导员告知审批人学生销假情况。

第十六条学生请销假办理过程中如出现违规违纪现象,依据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请销假过程中审批部门或人员未按规定办理的,将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20144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