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水利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0-03-19浏览次数:87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管理,提高设备维修工作效率,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务下发的《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工作流程》(校教务发[2009]8号)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以教学副院长为组长各实验室主任为成员的“工程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组”,负责全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维修后的检查等工作。

第二条  维修经费

各实验室在每年年底将需要维修的教学仪器设备明细表,上报学院,学院统一上报到教务处教学保障科。教务处每年根据各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待修情况以及财务处划拨的设备维修经费总额,核定我院维修经费指标。学院对于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实行统筹管理,不再按实验室二次分配。

第三条  维修计划

各实验室在每学期开学初,确定本实验室急需维修的教学仪器设备,填写《工程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见附表1),由学院设备维修工作组对各实验室报修的设备进行现场考查论证,根据学校分配给学院的经费指标,本着满足本科教学,保证实验室开出率的原则,确定各实验室本学期维修的教学仪器设备。

在实验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损坏,依据上述程序,随时上报,随时论证,随时维修。

第四条  组织实施

对于经学院设备维修工作组确定维修的实验设备,在维修过程中,须填写《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见附表2)。维修工作组将不定期对维修情况进行检查,保证维修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五条  审核报销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报销时,须向教务处提供由学院院长签字的《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经教务处审核后报财务处报销。教务处将定期对设备的维修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生效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土木水利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土木水利学院

 20244月15日